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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网】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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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8-9-12发表: 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企 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 二、信用评价的实施(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二)为确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17年度评价指标分为信用行为指标、业务能力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 (四)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联系电话:010-88170733、88170177。 三、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评价结果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发布,并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8年9月4日瓷砖相关201350200252009001800oshms18000梵香1860,本资讯的关键词:发展改革委2018信用评级企业债券信用评价机构 (【2018】更新:2018/9/12 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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